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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魯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開

  • 索引號:010598667/2024-00188
  • 發(fā)布機構: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fā)文字號:〔〕號
  • 公開日期:2024-03-04

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24-03-04    瀏覽次數:    【字體:

(2023年2月16日在吐魯番市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5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九章 大會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程序,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

第三條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活動,依照法定權限,遵循法定程序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和發(fā)展全過程人民民主。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六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審議通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選舉的或者補選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三)提出主席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五)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六)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和調研活動;

(七)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工作報告的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guī)草案發(fā)給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意見。

第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分別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xié)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一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應當組織代表審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和修改的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輪流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zhí)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事項,由常務主席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根據討論的內容,確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會議,報告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一般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必要時,經主席團常務主席決定,可以組織專題討論。

主席團可以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由代表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fā)表意見。

    第十七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xié)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

    第十八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所在代表團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九條不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不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在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負責人,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列席會議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會議秘書處書面請假。

第二十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和代表小組會議上的發(fā)言,由會議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fā)會議。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會,并設新聞發(fā)言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會議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第二十二條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第二十四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五條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通過后印發(fā)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zhí)嶙h案的代表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代表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或者在會議期間規(guī)定的提出議案截止時間之前聯名提出議案。

第二十六條提案人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議案的理由及解決問題的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規(guī)案,應當附有法規(guī)草案;提出地方性法規(guī)修正案,應當附有法規(guī)修正草案。

第二十七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可以并交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報告,審議決定是否將該議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議案,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guī)案,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法規(guī)案的說明后,交各代表團審議,并由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guī)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guī)草案修改稿、有關法規(guī)問題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建議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九條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guī)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準備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guī)案,應當將法規(guī)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三十條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一條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主席團交付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應當于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并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書面印發(fā)下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承辦單位負責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予以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并書面答復。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能夠在會議期間辦理的,應當即時辦理答復。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書面報告。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預算

第三十四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有關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秘書處向主席團提出相關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各代表團審議;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及計劃執(zhí)行情況、預算及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主要內容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有關代表、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參加。

第三十六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并由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

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五年規(guī)劃綱要和中長期規(guī)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九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席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每次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每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決定形式確定后,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內不再變動。

第四十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前,候選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薦人,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fā)代表。經各代表團醞釀協(xié)商后,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市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本市出席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于兩天。

第四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各專門委員會員名單草案經代表醞釀后,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出席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應當設秘密寫票處;通過專門委員會員,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或舉手表決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選舉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長、副市長、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員,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也可以在閉會后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四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時,補選程序和方式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五條主席團、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申辯,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fā)會議。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報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八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

第六章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條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政府或者有關機關應當按要求派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一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監(jiān)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二條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交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吐魯番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guī)則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fā)會議。提質詢案的代表對質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三條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各級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六條調查委員會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作出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代表要求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fā)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zhí)行主席安排發(fā)言順序;代表臨時要求發(fā)言的,經大會執(zhí)行主席許可,始得發(fā)言。

第五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代表團、代表團團長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fā)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fā)言兩次,第一次不得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得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fā)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采用舉手方式,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表決時,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

第九章 大會使用的語言和文字

第六十一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各民族代表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使用本民族語言發(fā)言。會議秘書處應當為代表提供翻譯。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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